成都公安 2022-09-09 17:16:28
廣大市民朋友們,您好: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現將拒絕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依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突發(fā)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y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y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xié)助強制執(zhí)行。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醫(y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四、確診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五、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以襲警罪定罪處罰。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本告知書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含依法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感謝您及家人的配合,讓我們眾志成城,齊心抗疫,共克時艱,早日恢復幸福美好生活!
成都市公安局
2022年9月9日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167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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