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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專買超市過期食品“維權”,兩年多獲利上萬元,檢察官:這是敲詐勒索!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31 08:20:11

田某是一名“職業(yè)打假人”,專挑超市的過期食品購買,隨后拿著購物小票,以維權的名義向超市索要錢財。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員都認識了這位“??汀?,只要田某出現(xiàn),無需再有過期食品的購買小票,超市工作人員就“自覺”給財物。田某這種行為,還是正當維權嗎?

每經編輯 盧祥勇    

田某是一名“職業(yè)打假人”,專挑超市的過期食品購買,隨后拿著購物小票,以維權的名義向超市索要錢財。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員都認識了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現(xiàn),無需再有過期食品的購買小票,超市工作人員就“自覺”給財物。田某這種行為,還是正當維權嗎?

有人將“職業(yè)打假人”比作市場的“鯰魚”,客觀上改善了消費環(huán)境,也有人認為“職業(yè)打假人”占用了大量行政資源。知假買假,以及職業(yè)打假人現(xiàn)象,成為褒貶不一的話題。

“職業(yè)打假人”專挑過期食品

8月29日,杭州經開區(qū)檢察院官方微信發(fā)布了一則案件通報,通報顯示,田某曾經是一名食品企業(yè)處理糾紛投訴的工作人員,2016年起,他開始了其“職業(yè)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尋找超市售賣的過期食品。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單購買,隨后便拿著購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給予一定的補償款,少則數(shù)百,多則上千。而超市一方,一般則會為了息事寧人而滿足田某的要求。當然,也有超市懷疑是田某夾帶的過期食品,而不予賠償,后由工商部門出面協(xié)調,甚至還有鬧到法院訴訟的情況,給超市帶來了巨大困擾,甚至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

田某的足跡遍布了杭州各大超市,經過多次實踐,也發(fā)現(xiàn)了規(guī)律,知道哪些區(qū)域容易找到過期的或臨近過期的食品,且屢試不爽。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顧客”。在“維權”成功數(shù)次后,超市工作人員已對這位老顧客十分熟悉,只要田某出現(xiàn)在超市,工作人員就知道有人要來“找茬”了。

在經歷多次的“工商介入”、“媒體曝光”、“法院訴訟”的威脅之后,田某的出現(xiàn)給超市帶來的不僅僅是困擾,更多的是形成了一種對打假行為的恐懼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臉熟”后,不再需要尋找超市內的過期食品,狡猾的田某或以借錢為名索要錢財,或直接索要堅果禮盒、年貨,超市人員都會迫于壓力而答應。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員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費用,超市一方為求安穩(wěn),被迫答應田某要求。

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間,田某以謀利為目的,利用“打假”名義,在各大超市以投訴舉報等相要挾,強行向超市人員收取現(xiàn)金、食物、禮盒、香煙等物品,非法獲利共計一萬余元。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圖片來源:攝圖網

 

此案由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院公訴部員額檢察官李璐表示,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費目的購買物品,也非單純基于維護自身權益要求賠償,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再是一般維權,而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yè)打假人”身份尷尬

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1995年,22歲的王海在北京以12副假冒索尼耳機開始他的打假人生。這一年,是職業(yè)打假人的元年。2016年是一個分水嶺,從這一年開始,職業(yè)打假人被稱為“惡意打假人”,而且各種質疑聲音不斷增多。

2017年年底,著名打假人王海買了“六個核桃”,喝了以后認為自己沒變聰明,將生產商和代言人陳魯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貨并賠償500元。2018年1月該案終審判決,王海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支持。當年,王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前幾年每年開支400萬,2017年可能會虧。

最高法的一次發(fā)文,也代表了其對職業(yè)打假人的態(tài)度。2017年5月,最高法辦公廳下發(fā)了對工商總局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下稱《答復意見》)。其中雖肯定了職業(yè)打假人對于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但也指出,“就現(xiàn)階段情況看,職業(yè)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fā)的訴訟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發(fā)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答復意見》指出,“目前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職業(yè)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出現(xiàn)迥然不同的態(tài)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就有一份支持懲罰性賠償?shù)呐袥Q書出名了。據(jù)法制日報報道,3月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韓付坤與被上訴人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9)魯0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書。因態(tài)度鮮明地支持知假買假行為可獲10倍賠償,終審法官孫志遠被認為作出了旗幟性的判決,贏得了多方贊譽。

這份判決書雖然僅有5000多字,但卻對“知假買假人是不是消費者”等作出了明晰論述。

判決書認為,“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其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就是消法保護的消費者。”

判決書分析指出,即使購買生活資料的人是職業(yè)打假者,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規(guī)定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yè)打假者,那么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委員王范武同樣點贊這份判決書,并對“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的論調予以批駁。“在機構改革背景下,隨著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職能合并、人員縮編,市場監(jiān)管很難保證做到實時、嚴密、全覆蓋,這時職業(yè)打假人客觀上能起到一定的補位作用。”王范武說。

在王范武看來,杜絕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徑是解決制假售假亂象。從邏輯角度看,職業(yè)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問題解決了,知假買假問題就會迎刃而解,絕不能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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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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