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0-10 01:57:2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宋戈 實習記者 張祎
◎每經記者 宋戈 實習記者 張祎
9月27日,銀河證券發(fā)布風險提示公告,凈資產只有9000萬元的海益寶(831955),卻為大股東——山東海益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海益”)提供了超3億元的擔保,尤其是在原有擔保已經逾期,招遠市人民法院已查明大股東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下,仍新增一筆1595萬元的新擔保。
除了大額擔保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翻閱海益寶的公告發(fā)現,在年初股東大會通過的三份擔保,當時未通過股東大會,也沒有信披。律師表示海益寶這些重大事項均涉嫌違規(guī)。
對此,一位全國性券商的投行總經理表示:“在大股東資金狀況明顯惡化的情況下,海益寶仍在為大股東提供巨額擔保,沒有資格成為新三板上的公眾公司,更別說留在創(chuàng)新層了。它的公司治理形同虛設,連一個公平的基本程序都沒有了,沒法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涉嫌違反公司法 擔保可判無效
海益寶為大股東頻頻提供大額擔保令市場汗顏,回顧海益寶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流程以及信披情況,已經涉嫌違規(guī)。
記者注意到,根據海益寶2015年年報披露,三筆為大股東提供的擔保金額分別為8000萬、1650萬以及3億元,對應的期限起始時間分別是2014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8日以及2015年9月24日。
不過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上述三筆擔保都是由今年1月7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后補充確認的。不難發(fā)現,這些擔保發(fā)生的起始日期是在2014年和2015年,也就是說,遠在股東大會審議之前,這些擔保就已經形成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翻閱《公司法》,其中第十六條明確指出: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同時,海益寶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和《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第十三條也有規(guī)定: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為大股東提供擔保是可以的,但是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雖然之后進行了股東大會補充確認,但仍屬違規(guī)。”有資深券商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沒有問題,但前提是,該走的程序一定要走到。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師也向記者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指出,關聯擔保都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并且需要非關聯股東審議通過才有效,海益寶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那么相關的擔保存在無效嫌疑,如果有中小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擔保無效,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會支持的。
●涉嫌信披違規(guī) 損害投資人利益
除了流程以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巨額擔保也沒及時公告。
在召開股東大會對擔保議案補充確認后,海益寶才在2016年1月11日發(fā)布了對外擔保暨關聯交易公告,但是記者發(fā)現,此時距離起始日期為2015年9月24日、金額為3億元的最近一筆擔保,已經過去了整整3個多月。公告顯示,海益寶為大股東提供的三筆關聯擔保中,有兩筆擔保起始時間分別是2015年的8月份和9月份,那么公司曾經究竟有沒有披露過這些擔保呢?記者登陸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的官方網站,并沒有查閱到海益寶有相關的公告。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凱表示,關聯擔保在產生的時候,掛牌公司沒有進行信息披露,這是違規(guī)的。因為《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掛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在王智斌律師看來,公司沒有及時披露信息會影響到投資者的判斷,在海益寶擔保行為發(fā)生之后、信息披露之前這個時間段買入海益寶股票的投資者,可能以為公司沒有擔保才投資了這家公司,如果巨額的擔保披露后影響了交易價格,投資者在這期間的投資就有可能產生損失。
●大股東欠款遭訴訟 法院查明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實際上,對于海益寶此番大額擔保,外界更關心的還是被擔保方能不能及時還款?
此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報道,就在今年,山東海益不但拖欠中建三局1億多元的工程款,導致持有的海益寶股份中2276.6萬股被司法凍結,還因為還不上匯金典當有限公司的1008萬元借款和利息,被招遠市人民法院查明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最終只好以420萬股海益寶股份抵債。在銀河證券發(fā)布的風險揭示公告中,也明確了海益寶為山東海益提供的一筆1650萬元的擔保已經于2016年8月18日逾期沒有解除。
北京中會仁會計師事務所主任丁會仁表示,按照《公司法》和《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擔保逾期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如果非要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在更高風險控制能力下持謹慎性原則。
丁會仁提醒,如果大股東的借款沒有歸還,海益寶將會面臨著代償,那么可能會產生不可控風險,影響公司的持續(xù)經營能力,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這筆逾期未解除的1650萬元擔保,債權人是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而海益寶打算為大股東新增加的一筆1595萬元擔保,債權人同樣是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海益寶公告顯示,董事會已經將相關議案提交了股東大會。也就是說,在舊債尚且未償還的情況下,山東海益又有意向同一個債主——浦發(fā)銀行提出新的借款請求。
有銀行信貸人士在聽過記者講述上述海益寶大股東情況后直搖頭。該人士表示對于山東海益這種資信狀況,銀行都會持審慎態(tài)度,一般是希望能盡快收回原有的借出款,而不是再提供新借款。
●投行老總:公司治理形同虛設
大股東給海益寶帶來的煩心事,不僅僅是關聯擔保。今年7月,在大股東資金占用問題上,海益寶就被山東證監(jiān)局出具過監(jiān)管關注函;因大股東變動了5%以上的持股比例卻不披露,而且再次違規(guī)交易,今年8月,海益寶收到股轉系統發(fā)來的監(jiān)管意見函。作為新三板上的一家創(chuàng)新層企業(yè),海益寶在公司治理上屢屢觸碰紅線,是否會影響其創(chuàng)新層身份?
丁會仁強調,資金流是任何一個公司的血液,對于創(chuàng)新層企業(yè)來說,資金走向和重要信息的及時披露尤為重要,如果持續(xù)在公司治理上存在明顯缺陷,公司可能會被剔除出創(chuàng)新層。
一位有著近二十年從業(yè)經驗的全國性券商的投行總經理表示:“在大股東資金狀況明顯惡化的情況下,海益寶仍在為大股東提供巨額擔保,沒有資格成為新三板上的公眾公司,更別說留在創(chuàng)新層了。它的公司治理形同虛設,連一個公平的基本程序都沒有了,沒法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另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到的一位新三板投資人表示,分層制度的初衷之一,應該是幫助投資者在近萬家新三板公司中選擇優(yōu)秀的投資對象,降低投資風險。然而,海益寶這樣一家在內部治理上存在這么大的缺陷的公司,竟然還停留在創(chuàng)新層,無論是券商還是股轉系統,都應該及時提示風險,盡快剔除出創(chuàng)新層,以保護新三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說法
海益寶回應:為大股東擔保的確沒走程序 3億擔保正協商解決
海益寶為大股東提供“自虐”式擔保,金額已達到凈資產的4倍有余。海益寶該作何解釋?經過多次努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近日終于撥通了海益寶董秘彭義林(以下簡稱“彭”)的電話。下面是詳細的采訪內容。
NBD:銀河證券就公司對外關聯擔保發(fā)布了風險提示公告,具體是什么情況?
彭:銀河證券發(fā)這個風險提示公告之前,也沒給我看,就發(fā)出去了。為大股東提供了一筆3個億的擔保,這是沒有錯的,但是這3個億的擔保實際到位的資金只有4000多萬,所以實際上海益寶的擔保責任遠遠沒有這3個億的擔保責任,實際只有4000多萬的擔保責任。
具體情況我們已經告知了券商,會把這個情況說明清楚。
NBD:這筆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呢?
彭:情況是這樣,山東海益有個產業(yè)化園區(qū),在里面要建設育苗車間,需要3個億的投資,按照協議約定,中融國際信托同意先借錢給山東海益,等這個項目建設完成之后,將采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把山東海益擁有的海益寶的部分股權,轉讓給中融國際信托,海益寶就沒有擔保責任了。根據當時的協議,這部分股權大概是10%多一點。
NBD:金額為3億元的這筆擔保起止時間是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這4000多萬實際發(fā)生的擔保現在解除了嗎?
彭:這3億元是中融國際信托通過發(fā)行基金籌措,因為各種原因,這個基金發(fā)行不是很順利,所以這個錢一直到現在為止只到位了4000多萬,按計劃是2017年底就要把這個事情干完,現在中融國際信托資金沒到位,就不能按這個協議來執(zhí)行。下一步要怎么解決,我們雙方正在協商。
NBD:4000多萬的擔保責任,對于海益寶來說,風險程度怎么樣?大股東的經營情況如何?
彭:根據協議,對方沒有把錢及時到位,最多就是承擔4000多萬的擔保責任,我認為是沒有太大的風險。大股東的經營狀況跟往年差不多,基本上屬于正常經營。
NBD:銀河證券公告中說,有一筆1650萬的擔保已經逾期,海益寶又要增加新的一筆1595萬的擔保,是什么情況?
彭:這筆1650萬的擔保,是大股東在銀行的貸款,開完股東大會之后,借到新款后,就把舊款還了,這個擔保責任就解除了。
NBD:以前有三筆擔保,是后來召開股東大會補充確認的,公司這邊是有什么原因呢?
彭:當時也沒有什么特殊原因,就是說當時大家可能對信息披露這一塊,對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不是特別清晰,不是很清楚,對國家相關政策的理解方面不到位,沒有走程序披露的程序,后來我們把這事告訴銀河證券,在銀河證券的指導下,把這個程序都補充完了,披露出去,也發(fā)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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